作者:康熙;來源:康熙字典;時間:2022-11-22 19:24;瀏覽:212

我國的生育政策變化曆程,康熙字典我國生育政策的發展曆程有哪些

有人民才有國家,人口發展一直關係著我國民族發展的重大事情。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使命,隨著國情我們的生育政策也在不斷發生著變化。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我國最新計劃生育政策實施每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的政策,下麵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的生育政策變化曆程,一起來看一看吧!

我國的生育政策變化曆程

計劃生育政策

1949年以來我國生育政策主要經曆四個階段的變化,分別為1949-1953的鼓勵生育階段,1954-1977的提倡計劃生育階段,1978-2001 的嚴格收緊生育階段和2002年至今的逐漸放開計劃生育階段:

1949-1953 鼓勵生育

此階段嚴格限製節育及人工流產。毛澤東曾在《唯心曆史觀的破產》中提出“中國人口眾多是一件極大的好事”,人多就是力量的觀念深入人心,這導致在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中,人口規模大幅超過預計。

1954-1977 提倡節製生育

1971年,《國務院轉發衛生部軍管會、商業部、燃料化學工業部“關於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報告”》中提出,“一個不能少,三個多了,兩個正好”;1973年12月, 第一次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匯報會中提出“晚、稀、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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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001 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

1978年3月, “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首次被寫入憲法,並在全國嚴格執行;1978年10 月,中央《關於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的報告》中明確提出“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

1980年9月,中共中央發表《中共中央關於控製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標誌著我國開始進一步收緊生育政策,將1970年代“兩個正好”轉變為嚴格控製生育第二個孩子和獨生子女政策。

1982年12月通過的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第四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984年4月, 中央7號文件提出“開小口,堵大口”,農村可以適當放寬生育二胎的條件, 嚴禁超計劃二胎和多胎。

2001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至今 逐漸放開計劃生育

2002年,政府推出“雙獨二孩”政策,即提倡一孩,經批準允許部分二孩,嚴禁超計劃二孩及多孩。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啟動實施“單獨二孩”政策。隨後,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單獨二孩”政策正式實施。

2015年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麵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至此,一胎化在中國大陸正式廢除。2015年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一胎化福利,提倡二胎補助。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三孩生育政策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中央《決定》)提出,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目前,國務院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建議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將作出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對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安排。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將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做好法律政策銜接,依法組織實施。

在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中央《決定》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作出的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後的法律認定。

我國計劃生育法規介紹

7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開始大力推行計劃生育; 1978年以後計劃生育成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

2007年10月28日,修改後的節能法將節約資源確定為基本國策。計劃生育不再作為中國基本國策。

《憲法》第25條規定:“中國推行計劃生育, 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

法》49條規定: "夫妻雙方 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法》 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

生育政策: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

(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

為的; .

(二)再婚夫妻,一勝育過一個子女,另-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

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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